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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社会组织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7-20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各省级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充分肯定社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做出的突出贡献,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引导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工作者奋发向上,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决定开展广东省社会组织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及范围
  (一)表彰名额。
  社会组织模范单位40个,社会组织模范个人80名。
  (二)评选范围。
  社会组织模范单位评选范围: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时间满3年(2009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社会组织模范个人评选范围: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工作满3年(2009年12月31日前从事社会组织工作至今)的工作人员。
  二、评选时间
  2013年2月6日至2013年3月31日。
  三、评选条件
  (一)社会组织模范单位评选条件
  1. 自身建设方面:认真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有固定办公场所、专职工作人员和稳定经费来源,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运作程序规范,决策民主公开,员工同心协作,领导班子团结,党团组织健全,“创先争优”氛围浓厚。
  2. 功能作用方面: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主动协助政府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注重社会效益,发挥自身特长和优势,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用突出;党团组织作用发挥好。
  3. 社会影响方面:坚持非营利组织宗旨,诚信自律,社会公信度高,品牌影响力大,会员满意度高,在行业中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
  4. 遵纪守法方面: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严格按照章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成立时间3年以上(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自设立以来每年年度检查均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模范个人评选条件
  1. 政治思想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品行兼优,在业务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强的感召力和凝聚力。
  2. 履行职责方面: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专业技能熟练,完成任务出色,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在本组织工作3年以上(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
  3. 为民服务方面: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注重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会员满意度和社会满意度高。
  4. 遵纪守法方面: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社会组织法规政策,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团结同志,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评选工作要面向工作一线,严格履行程序,充分发扬民主。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
  推荐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行评选程序。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按分配的名额推荐社会组织模范单位候选单位和社会组织模范个人候选人,拟推荐评选对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先报本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如无符合条件的可不推荐。全省性社会组织向省民政厅申报,评选对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被推荐的社会组织模范单位具有经营性投资或举办经济实体的,推荐单位(省、地市民政部门)需征求被推荐的社会组织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安全生产等部门的意见。推荐单位(省、地市民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征求被推荐的社会组织模范个人所在的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同时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保、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
  省、地市民政部门提出的拟推荐对象,必须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
对评选出来的拟表彰对象,在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和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二)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工作业绩。
  推荐评选要以政治表现、发挥作用、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而且要考虑其一贯表现。推荐的社会组织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候选对象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推荐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社会组织、面向一线的社会组织工作者。在社会组织任职的现职公务员一律不参加评选。
  (四)严肃推荐评选纪律,确保推荐质量。
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表彰办法
  对表彰的模范单位授予“广东省社会组织模范单位”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表彰的模范个人授予“广东省社会组织模范个人”称号,颁发证书。
  六、组织领导
  省民政厅成立广东省社会组织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省民政厅委托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受理和初审。
各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条件、标准、程序,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工作,并于2013年3月10日前,将推荐报告、推荐材料的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有关表格可从广东省社会组织信息网通知公告栏目(www.gdnpo.gov.cn)下载。
  附件:1.广东省社会组织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广东省社会组织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名额分配表
        3.广东省社会组织模范单位审批表
        4.广东省社会组织模范个人审批表   
                                                                             广东省民政厅
                                                                             2013年2月6日
 
联系方式: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综合处
徐志军:020-83185238  谢立兴:020-83394330
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
陈惠玲:020-83394351  潘智鹏:020-83341397
传  真:020-83179231  电子邮箱:gdngo@163.com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金安大厦
         福彩大楼(西梯)601
邮    编:510030
 
附件下载:1.广东省社会组织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级及办公室成员名单.doc
          2.广东省社会组织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名额分配表.doc
          3.广东省社会组织模范单位审批表.doc
          4.广东省社会组织模范个人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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