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
2012年度第五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工作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开始,现就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接收申报材料的时间截至2013年3月20日(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社会团体
根据我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粤民民〔2009〕58号)精神,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提供不同年度材料,分别申报2012年、2013年资格,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
3.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
4.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5.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6.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和当年总支出的50%。
参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下列社会团体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范围:
1.以企业、事业单位为会员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性社会团体;
2.以从事同一职业或具有相同职务称谓、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资格的自然人为会员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职业性、专业性社会团体;
3.以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兴趣爱好的自然人为会员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联谊性、联合性社会团体;
4.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拨款,业务活动由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社会团体。
(二)基金会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9〕60号),申请对象为:截止2012年12月31日,在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的,且2010年度和2011年度检查合格的基金会;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且2011年度年检合格的基金会;新成立的尚未参加年检的基金会。
三、申报材料要求
社会团体可按照《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粤民民〔2009〕58号)所列申请文件及财务要求报送。特别说明的是,申报2012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提交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审计报告和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以及2010年度、2011年度年检报告书;申报2013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提交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审计报告和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以及2011年度、2012年度年检报告书。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必须按照规定的模板编制。
基金会可参照《关于抓紧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准备工作的通知》(粤民间〔2009〕3号)中对申报材料的要求报送;申请报告主送机关应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等联审单位全部列上。
申报表格仍然沿用粤财法〔2009〕60号文中的附件表格(见附件)。全部材料一式三份,错报、漏报的必须自行补充,否则不予审核。请各社会团体、基金会浏览广东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网(www.gdnpo.gov.cn),自行参阅下载有关文件、表格。
为方便办理,请将材料统一送交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集中接收。
社会组织总会联系人及电话:
潘智鹏 020-83341397
陈惠玲 020-83394351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金安大厦西侧601
(广东大厦正对面)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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