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0日
2012年度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扶持名单已经省政府批准(附件),现予公告如下:
一、按照规定,在省级登记机关注册的社会组织扶持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国库直接支付,在市县登记机关注册的社会组织扶持资金由省财财政厅下达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由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相关社会组织。
二、请在省级登记机关注册的社会组织在4月20日前将资金账户资料(含开户行、账号、户名、机构代码证等)、资金使用计划和承诺函加盖公章后快递到省财政厅(广州市北京路376号行政政法处,邮编:510030)
附件:2012年度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安排情况表(详见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www.gdczt.gov.cn/adminfo/notepad/201304/t20130412_447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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