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9〕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见附件1)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23〕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见附件2),现组织2024年度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请有意申报的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组织)按照以下要求申报【备注:申报的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组织)应未被信用管理部门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一、第一步:网上申报
按照申报指南(见附件3),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的(见附件4),上传申报系统的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网上申报过程中如遇到系统操作问题请登录帮助中心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help/index.html查询相关问题或拨打技术热线020-88696500咨询。)
二、第二步:纸质材料报送
(一)网上提交申报后,请于3日内寄送《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中附表1)纸质版原件。
(二)收到专项资金后,请于15日内寄送收款确认函(附件5)纸质版原件。
(三)收到专项资金后,请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报告(附件6)。
上述纸质材料均需盖章版原件,材料接收方式:
收件地址:越秀区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2楼前台;
收件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组;
收件电话:83171617。
三、补充说明事项
《若干规定》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为加大对金融业的扶持力度,市政府在该政策基础上修订出台了《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已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现就相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因《若干规定》已于2023年12月31日失效,对于在《若干措施》中未延续实施的项目,如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满足补贴申请条件,请于2024年6月30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补贴,后续我局将不再受理此类项目的补贴申请。具体包括:《若干规定》中第四条第(四)点,第五条第(三)点,第五条第(四)点,第五条第(五)点,第七条第(一)点,第七条第(二)点,第七条第(三)点,第七条第(四)点,第七条第(六)点,第八条,第九条第(二)点,第九条第(三)点,第十条第(一)点。
(二)对于在《若干规定》和《若干措施》中均涉及,但补贴标准不同的项目,原则上按照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完成的根据《若干规定》提出的标准发放补贴,2024年1月1日及以后新发生的根据《若干措施》提出的标准发放补贴,且符合《若干措施》申报标准的项目,请按照2025年及后续年度公示的申报指南要求申请补贴。具体包括:《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点和《若干措施》第三条第(一)点,《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点和《若干措施》第三条第(二)点,《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点和《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二)点,《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点和《若干措施》第三条第(五)点、第四条第(一)点,《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点和《若干措施》第三条第(六)点,《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点和《若干措施》第六条第(一)点,《若干规定》第六条和《若干措施》第七条第(一)点、第(二)点。
(三)因《若干措施》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其中新开展的部分项目,如在2024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且目前已满足补贴申请条件,请于2025年开始按照《若干措施》中提出的标准申请补贴,具体以后续年度公示的申报指南为准。具体包括:《若干措施》中第四条第(三)点,第五条,第六条第(三)点,第七条第(三)点,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点,第十一条第(三)点。
(四)对于《若干措施》第十二条,为便于后续申报,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若干规定》《广州市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事项资金实施细则》(穗金融规〔2021〕1号)条件的项目,请于2024年6月30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补贴,后续以一个完整自然年作为项目申报周期,不再接受各类已失效政策的补贴申请。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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