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行〔2012〕245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2012年度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请按规定申报资金扶持。 联系人及电话: 省民政厅:汤爱萍 020-83351897 徐志军 020-83185238 省财政厅:黄志辉 020-83170844 谭笑风 020-83170076 附件:2012年度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2012年10月16日 附件: 2012年度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 组织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以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的有关精神,培育壮大我省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提升其服务社会能力,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制定本指南。 一、扶持对象 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分为行业协会类、公益服务类、学术联谊类、公证仲裁类、群众生活类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重点扶持行业协会类和发挥枢纽作用的社会组织。 二、标准和数量 根据2012年度省级预算,择优选择不超过360家的社会组织实行分类扶持,重点扶持行业协会和发挥枢纽作用的社会组织。其中: (一)行业协会类每家3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家; (二)公益服务类每家20万元,最高不超过80家; (三)学术联谊类、公证仲裁类、群众生活类等每家10万元,最高不超过80家。 (四)发挥枢纽作用的社会组织,统一按30万元予以扶持。 三、扶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社会组织有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和授权委托事项,支持社会组织培育服务品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益支持。其中: (一)行业协会类社会组织突出行业自律、维护权益、反映诉求、扩大就业、促进发展等; (二)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突出扶危济困、慈善救助、捐资助学、生态环保等; (三)学术联谊类、公证仲裁类、群众生活类等社会组织突出教育培训、文化医疗、服务群众、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等; (四)发挥枢纽作用的社会组织突出发挥政策引领、业务指导、协调合作和服务管理作用,凝聚、带动各同类型、同行业、同地域的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社会建设。 四、申报及评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行竞争性评审。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分类扶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委托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投标方法确定2个第三方代理机构,分别负责受理社会组织的申报和初审、终审。 竞争性评审评分要点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扶持为无偿资助,由受扶持社会组织统筹用于办公场地租金、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以及培训费用等支出。具体如下: (一)办公场地租金。包括社会组织为其固定办公场地支付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 (二)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即社会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相关包括人员费用在内的成本费用支出。 (三)能力建设费用。包括为提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素质,提高社会组织自我发展和社会服务能力而组织的培训项目,以及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理论研究所需费用。 六、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含备案,下同),资金申请日期距登记设立日期不足36个月,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独立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三)法人治理结构、财务和人事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 (四)具备提供社会服务能力并在特定领域发挥引领或示范作用; (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合法的收入来源; (六)依法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业务事项,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七)未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会员分配各项收入; (八)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其他条件。 七、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申报专项资金扶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书。包括本组织成立时间,宗旨及业务范围,开展社会服务情况,申请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绩效目标,预期社会效益以及下一步发展规划以及预期社会效益等。 (二)相关材料。包括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登记证书副本证明,组织章程,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合法收入来源证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核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重大公益性项目备案材料,承接政府转移(委托或授权)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情况证明,已参加评估的提供评估等级证明,办公场地权属或租赁证明,各项收入不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和会员分配保证书,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承诺函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八、受理时间和机构 申报受理时间为2012年11月15日-20日,受理机构将于11月15日前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门户网站上另行公布。申报材料应在受理时间内送受理机构,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邮寄材料申报时间以邮戳为准。 九、其他 各地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为社会组织申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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