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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0-07-20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府[2009]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三农”和小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产业建设金融强省的意见》(粤发〔2007〕15号)的精神,现就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明确职责,严格监管,规范运行,防范风险,为我省“三农”和小型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和地方自愿原则。各地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积极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2.服务“三农”和小型企业原则。坚持支持“三农”和小型企业方向,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小型企业。
 
3.市场化运作原则。充分尊重各类资本所有者的投资意愿,投资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4.防范风险原则。严格准入标准,规范许可程序,强化资本约束,严选高管人员,注重风险防范,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二、试点范围、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试点范围。各地级以上市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两个县(市、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每个试点县(市、区)可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
 
(二)试点工作程序。开展试点工作的县级政府受理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并制订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报地级以上市政府。地级以上市政府初审后,向省金融办报送选择工作方案及有关材料,由省金融办进行资格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资格审查后,依法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三)试点时间安排。首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时间到2009年9月。2009年9月以后,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制度,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公安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法制办以及广东银监局、人行广州分行建立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各试点市、县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规划,审核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并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进行资格审查,督促、指导各试点地区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小额贷款公司内控指引及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三)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初审并报送县级政府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及相关材料,承担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金融办承担。开展试点工作的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受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制订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工作的县级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不辖县(市、区)的市由市金融办承担相应责任。
 
(四)各级银监会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培训工作。各级人民银分支机构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信息等情况融入其他单位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四、加强监管,规范运行
 
(一)省金融办要会同省工商局、广东银监局、人行广州分行研究制订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试行办法。各试点市、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及时制订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指引和相关管理规定。各试点市要按季度向省金融办报送试点工作情况。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
 
(二)各试点市、县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各级金融服务、工商、公安、银监、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能,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吊销其营业执照,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并报请省金融办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
 
(三)省金融办要不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可直接取消其试点资格并通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县级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的,省金融办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不再扩大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
 
五、加强宣传,积极扶持
 
(一)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和各种形式,及时宣传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相关政策及小额贷款公司的作用、发展前景,增强社会各界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在用地用房、用水用电、办理手续、行政收费、银政企合作以及信息提供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省金融办可适时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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