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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7-20

              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粤金[2012]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1〕59号)的有关精神,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调整资本金上限限额和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
(一)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上限限额由原2亿元人民币调整为5亿元。对规范运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并按原规定程序报批。小额贷款公司可将截至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的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直至达5亿元止,并按规定报批。
(二)2个以上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含关联方,下同)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45%,其中,单个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超过30%,其余单个股东(含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同时,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

二、适度放宽业务经营范围
对规范经营1年以上、各项监管指标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适度放宽业务经营范围,如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理财等咨询业务,以及资产转让回购、票据贴现、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一般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适度放宽广覆盖试点政策
(一)支持和鼓励规范经营2年以上、各项监管指标优良且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域在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应征得总公司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及所在地级市金融局(办)同意,向拟设地县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由拟设地县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所在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复审后报省金融办审查批准。
(二)适当放宽在贫困县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条件。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空白贫困县域确无符合条件的当地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可在本省范围内寻找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仍由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对“三农”和小企业融资需求大、民营经济发达、监管能力强的县(市、区),可适当增设富有特色的小额贷款公司,总量不超过2家。

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一)小额贷款公司可从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凡发生融资业务的,应于次月5日前向县、市、省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融资金额、利率、期限以及借款合同等。
(二)采取融资比例弹性化试点。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额度达资本净额的50%后,对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经与融入资金的金融机构协商同意,可再增加融资额度至资本净额的100%。
(三)小额贷款公司可从投资基金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在融资合作前,应按程序报县、市级监管部门初审、复审同意后,由所在地级市监管部门报省金融办审查批准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本通知内容涉及2009年印发的《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实施本通知时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金融办。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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