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财金[2008]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各类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三、各地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
财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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