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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贷款机构有义务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实际利率!

时间:2021-02-20

导读:若都按下面案例执行,估计有可能影响到万亿贷款。当然,严格地讲,“等本等息”贷款还本付息方式违法说法,也不准确。因为只要明示实际利率就没事。问题是若明示了实际利率,估计可能就不会用这种方法了。银行房屋按揭贷款还款方式的比较,“等额本金”还款法和“等额本息”还款法的优劣分析,铺天盖地。不过,这两种方式,都是根据贷款本金余额,来计算利息的,其实二者没有本质差别。“等本等息”,是小贷公司的发明,现在使用很广,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分期付款等。“等本等息”与银行房屋按揭贷款还款方式有着本质区别。银行房屋按揭贷款还款方式,无论是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是等额本息还款法,都是根据贷款本金余额来计算利息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是一致的。但是,“等本等息”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却相差近一倍。

上海金融法院1月4日首次适用民法典二审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贷款机构在贷款合同中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因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而收取的超过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应予返还。

该案中,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为11.88%,实际利率却高达20.94%。2017年9月,田某、周某和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田某、周某向中原信托借款600万元,贷款期限8年。贷款利率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为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田某、周某按期归还了15期本息。随后,田某、周某提前还款,实际支付本息740余万元。田某、周某认为还款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且中原信托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披露过实际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原信托退还多收的利息以及占用该资金的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还款计划表》列明了每一期还款的本息合计金额及剩余本金,亦由借款人签字确认,故不存在隐瞒利率的事实,判决驳回田某、周某的诉讼请求。

田某、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明确未履行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还款计划表》仅载明每期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既未载明实际利率,也未载明利息总额或其计算方式。《还款计划表》不足以揭示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

借款合同首部载明平均年利率11.88%,同时载明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借款人主张以11.88%为利率,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符合一般理性人的通常理解,也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应予支持。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中原信托返还田某、周某多收取的利息84万余元。

来源:新华网、千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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